唐琳玲有香港身份證 為何仍要被遣返內地?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8/06/05 16:37

最後更新: 2018/06/06 15:08

分享:

分享:

早前在高等法院內以手機拍照的內地女子唐琳玲,昨日因刑事藐事法庭罪而被判監7日,兼須繳付訟費約19萬7千元。據悉,唐琳玲昨已刑滿出獄,並已被遣返內地。唐琳玲早前曾向記者展示自己的香港身份證,有人質疑,為何她仍要被遣返內地?

原來,現時香港的身份證大致可分為兩類,分別為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」及「香港居民身份證」。即是說,前者的持有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,在香港出生或住滿7年。

持有「香港居民身份證」則是非永久性居民,代表該人未在香港居住滿7年,並沒有香港居留權。一般來說,入境處會簽發「香港居民身份證」給沒有香港居留權,而獲准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、年滿11歲的人士。因此,一些來港工作一些留學的人士,例如外籍家庭傭工,都合資格擁有此類身份證。

唐琳玲在上周二(5月29日)已開始被還押,她昨日被判監7日,在扣減還押的日數後,已於昨日刑滿出獄。據悉,由於唐琳玲的簽證已逾期,即是她的簽證已經失效,持證人也不能再留在香港,所以她才需要被遣返內地。

至於唐琳玲須繳付約19萬7千元的訟費,她在庭上表明拒絕支付,有律師指,若有人不滿繳付訟費的決定,有權向法庭提出上訴,並申請延期繳交。律政司亦可要求對方於21日內償還債務,若唐最終仍不繳付訟費,更可申請將對方破產。

但現時唐琳玲已被遣返內地,若她不繳付訟費,但被發現在內地擁有資產,律政司可向內地法院申請,請其代為執行訟費命令,繼續向對方追討。

撰文 : 傅流螢